监管问答:判定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依据问题
有网友于7月1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判定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依据问题,7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将非货叉的叉车和乘客人数小于6人或大于23人的观光车归为非特种设备。本人对此有以下疑问,望明确。问题1、判定一台设备是否是特种设备的依据是什么?是《特种设备目录》还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依据该条文规定:特设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判定一台设备是否是特种设备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在《目录》未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总局以安全技术规范的形式,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作出限制,并以此作为是否是特种设备判定的依据是否合适?
答:1、产品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请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判别。2、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分类监管,特种设备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只列出了产品品种,而对具体的产品品种并没有明确定义,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目录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