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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套设备=50台设备+30根充电线?涉事公司:充电线也是设备
今年7月,陕西的高先生加盟成都锐荣科技(以下简称“锐荣科技”),成为该公司“其聚梦想共享智能项目”的代理商。双方拟定合同,高先生支付5万元代理费,锐荣科技为他提供80套共享设备。但此后的10余天,高先生只收到了50台共享足疗机和30根共享充电线,遂对锐荣科技失去信任。几个月以来,高先生和另外几名代理商集体在网上投诉,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
共享充电线 价值30元左右
“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锐荣科技张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合同,如果代理商对收到的货物有异议,可在到货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高先生等人并未提出,且其中有代理商签字确认过含30根数据线、另外还涉及刷数据的情况,“他们投诉的内容不真实”“我们的律师已有充足的证据”。
80套共享设备 收货时发现其中30套是充电线
“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切勿加盟”“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让我损失大”“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不履行承诺”,近日,在某投诉网站上,几名来自不同省份的投诉人集体发帖,投诉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金额共计25万元左右。
陕西的高先生、高女士和浙江的沈先生投诉表示,2019年7月左右,他们在锐荣科技的官网上,了解到其招商项目“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后,留下联系方式,很快业务员便与其取得联系。
“业务员说,共享足疗机是新的风口,要抓紧时间占领市场。”高先生称,锐荣科技给出的条件非常吸引人,只要出5万元的代理费,首次供货80台足疗机,并且可以终身免费拿货。今年7、8月左右,几名代理商先后来到成都,实地了解该公司的共享产品。几名代理商称,该公司向他们口头承诺,只要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收益21元,后期便双倍赠送货物,并且还有“区域保护”,其代理区域内不会再有其他代理商。期间,3名代理商分别和锐荣科技签订了类似的合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几名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是由锐荣科技提供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条款也是格式条款。
锐荣科技与代理商之间的合同
几名代理商各自回家后,到货情况让他们感觉受骗。7月17日,高先生收到50台足疗机,几天过后,他又收到30根充电线。“他们竟然发来30根充电线凑数。”高先生称,此前他与锐荣科技谈的只要足疗机,第一批发80台,但是合同上只写了“80套共享设备”,没有具体标注是足疗机。除了高先生,沈先生和高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高女士还称,公司之前承诺的区域保护也不存在,“我发现我们本地有3个地方,都在经营其聚梦享共享智能设备。”而沈先生则表示,他代理的足疗机在收益达标后,锐荣科技却没有兑现双倍赠送货物的承诺,而是被告知其数据造假,“说我违规就拿出证据来呀,明摆着不想发160台货。”
几人感觉情况不对,再次来到成都与公司商谈,希望能退货退款,但是被锐荣科技拒绝。
录音:我公司就是赚这个钱的,我就没打算发
11月20日下午,高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发送了一段录音,称是锐荣科技工作人员涂某某与沈先生之间的对话录音。录音中,涂某某问沈先生为什么在网上发帖,沈先生回答看有没有经历类似的人,对此涂某某说:“我说实在的,你们发多少我能删多少。”
沈先生问,为什么他(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数据)达标了,却被告知没达标不给发货。对此涂某某说:“你达标也好,不达标也好,其实都一样,没太大的意义,你达标我有解决达标的方案,没达标我有解决没达标的方案,我说直白点,我公司就是赚这个钱的。”
“你就不打算发货了。”沈先生问。“我就没打算发。”涂某某回答。
涉事公司回复: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代理商的投诉不真实
11月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锐荣科技的相关人员,该公司几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代理商)投诉的内容不真实”“我们的律师已有充足的证据”。
为什么会发给代理商30根共享充电线?
高女士发货前确认过清单
“充电线也是共享设备。”对此,该公司张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向代理商发什么货物,公司会根据市场调查做安排,如果代理商收到货物后有异议,可提出来再更换货物。另外,张经理还提供了一张与高女士签订的“发货确认单”,单上确认首批货物安排是50台共享足疗机和30根共享充电线。
到货后,高先生表示要更换货物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双方合同提到“乙方(代理商)收到货物后48小时内无书面形式就产品向甲方(锐荣科技)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关于产品的安排”。几名代理商是否提出过异议呢?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收货那几天他不在,所以没有提出。高先生则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他和锐荣科技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上面显示7月17日他曾通过微信提出:“前期我只需要足疗机”、“那30台别的机子(共享充电线)不要可以嘛?”而工作人员的回复是,公司需要观察使用数据,再看哪样产品的使用情况比较频繁后再做调整,否则产品被闲置没有意义。
双方合同规定有异议要在48小时内提出
公司是否向代理商承诺数据达标将双倍赠送货物?
根据几位代理商所述,锐荣科技曾向他们口头承诺过,数据达到“每台共享设备周均收益21元”后,会双倍赠送货物。“也就是说,首批80台,达标后就是160台,再达标320台。”高先生坦言,这对他们有极大吸引力。不过,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代理的足疗机已经达标,但是锐荣科技并没有兑现承诺。
对此张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样的口头承诺的确存在,但前提是数据真实,只要当地市场需要,不管是一倍、两倍甚至三倍,其公司都愿意提供。但是在几名代理商的投诉中,数据出现了不真实的情况,“高先生唯有一周(数据)达到,是严重刷单造假,且他每个月没有按时将我们所得的20%分润如数打给我们,私自非法霸占了我们的分润盈利。”随后锐荣科技相关工作还向红星新闻记者发来一个表格文件,显示沈先生的订单中,出现了5条100元、4条50元“只充值不消费”的数据,而其他消费数据多为几元、十几元。
锐荣科技提供的沈先生刷单记录
另外张经理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公司未向代理商承诺过“区域保护”,对所有代理商发的首批货均为80台共享设备。但高先生提供的另一份合同截图显示,其代理区域的另外代理商同样支付5万元后,拿到了100套共享设备和赠送充电线100条,且分成90%。
值得一提的是,张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共享足疗机每台价值为7、8百元,而共享充电线每根为30元左右。
律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杨卫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锐荣科技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且“80套共享设备”没有重点标注或具体解释,那么对此条款的理解,在发生分歧时应该倾向于代理商,而不是支持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如果高先生和锐荣科技的业务员在沟通时,确实是说的足疗机,而并没有涉及到充电线的话,而合同里面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设备名称,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足疗机,并没有约定充电线。且如果锐荣科技与加盟商所签订的是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也可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共享设备就是足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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